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济南八月楼市相对进入淡季
 东城完美呈现 济南“浦东”悄然呈现
 济南房价依旧看涨 下跌仅存理论可能
 我国拟立法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济南山大南路西延长线拆迁冻结 期限至十一月底
 北京各商业银行七情况界定二套房
 济南上半年房地产投资增44.1%
 国务院同意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抗震救灾捐款名单
法律新闻 → 拆迁纠纷今天起实行全新裁决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拆迁纠纷今天起实行全新裁决
发表日期: 2008/7/9 8:36:50 阅读次数: 551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杭州网讯

城市房屋拆迁是目前我国城市建设发展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新规程从今天起开始施行。

新规程对拆迁行为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和限制,以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帮读者深入了解新规程的内涵,每日商报邀请有着多年拆迁安置方面法律服务经验的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专门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上对新规程作详细解读。

新规程:拆迁安置越来越透明

新规程制定的依据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目前我国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新规程的出台,正是为配合《条例》而专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

新规程重点解决的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方面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从今可以参照新规程来协调解决。

最特别之处:有条件承认部分违章建筑“合法”

有条件承认部分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为“合法”,并予以安置补偿,这是新拆迁政策最具“实事求是”之处。

新规程强调裁决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尊重历史进程中的实际现象。事实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在客观事实方面,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就已经存在的未经批准的房屋,1983年《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办法》施行前的违章建筑,有条件可以认可,此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登记,不发证。

在法律事实方面,历史上存在的违章建筑,只要当事人能提供证据的,包括航拍图片或已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派出所)处理过的处罚单,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六不妨碍,二不破坏”(不妨碍城市交通、市政建设、市容观瞻、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居民生活,不破坏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的违章建筑,予以补办登记,允许保留使用。

拆迁纠纷:今后这样申请裁决

据律师说,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分协商谈判、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安置条件、过渡方式、搬迁腾空期限、拆迁房屋等几个阶段,在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双方都可能产生分歧,引发利益冲突。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便可申请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裁决申请:1,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裁决的;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4.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5.房屋已经灭失的;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予受理裁决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管部门今后怎样“裁判”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今后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裁决:1.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5.出具裁决书。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裁决工作人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裁决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的依据和理由;裁决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

新规程规定,裁决全过程的期限为30天,裁决后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特别提示一:拆迁房屋要评估

新规程规定,拆迁双方对被拆迁房屋完成评估,需要公示,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包括邻居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评估机构有义务就评估依据、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作出专门解释。

新规程规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特别提示二:营业用房这样认定

产权为私房的底层房屋,历史上形成营业状态,由于颁发产权证未对用途明确,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是否适用营业用房产生分歧的,被拆迁人可提供相关证明,申请裁决。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从何时开始营业,目前从业人员结构,家庭成员依赖该营业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依据等。

历史上形成的违章建筑,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但经规划局83版航拍图片发现早有记载的,视同合法建筑,享受同等补偿安置待遇。

特别提示三:强制拆迁要听证

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进入强制拆迁程序,而被拆迁人因不服尚在进一步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必须提供过渡房或安置用房、周转房,过渡房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条件。

律师说,提出申请裁决的户数一旦超过总户数15%的,可以认定拆迁单位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不够完善。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书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将被强制拆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通知以在被拆迁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为准。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支招:拆迁双方如何维权

承办过几百例拆迁安置民事官司的“南方中辰”的律师说,新规程操作更透明,从法律法规角度,大大杜绝了“钻空子”现象。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要学会自我保护,合理合法争取自己的权益。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每个被拆迁人都是安置对象,除产权所有人外,还包含家庭成员。

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期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你家有擅自搭建房,下面的这些时间界限可要记清了,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收集了全国和本省本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规程,违章建筑包括搭建房都将有原则性的“说法”变化。

1.1953年底前私人建造的搭建房,提交相关证明后经审核,可予以补登,收取逾期登记费。

2.1954年1月1日至1970年9月23日间搭建的,只要符合“六不妨碍、二不破坏”条件的,准允申请登记。

3.1970年9月23日至1983年12月10日期间搭建,属“六不妨碍、二不破坏”的,只要确是生产生活需要的,给予登记。

4.凡在1983年12月10日《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公布后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发证。

1983年12月10日是分界线,以规划局83版航拍图为准,确定是老违章还是新违章。

拆迁人:按规范操作,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前领取拆迁许可证。许可证的期限为2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之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才可延长。

按规定,必须推荐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在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或拒绝评估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支持,并申请法院强制评估,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基数,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方面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腾空,法院仅受理补偿安置纠纷的民事诉讼。

(拆迁行政裁决新规程今起全面实施,读者如遇有关疑难问题,可拨打每日商报维权热线85051890,每日商报将邀请专业律师为你释疑解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茹拥军 编辑:王凤英


上一篇:济南八月楼市相对进入淡季
下一篇:济南山大南路西延长线拆迁冻结 期限至十一月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济南房地产律师网 济南房产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网-山东房地产律师 山东建筑房地产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法律咨询QQ:377925844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